索 引 号: | 000550483/2023-00054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泃阳镇 |
发文日期: | 2023-11-17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泃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泃罚决〔2023〕009号 |
三河市泃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泃罚决〔2023〕009号 | ||||
发布机构:泃阳镇 发布日期:2023-1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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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泃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 名: 李** 身份证号: 13108219****150048 住 址: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石道庄村 根据 巡查发现 ,我镇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对你 对秸秆未妥善处理致使露天焚烧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石道庄村西北角自家耕地内将玉米收获后,剩余的秸秆未及时予以妥善处理致使露天焚烧 。我镇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李**身份证复印件 等证据证明。我镇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现依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 ,户名: 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 91300001000785003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 三河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90040号 2023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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